台包養app劉勇:“一帶一路”投資風險及其法令應對

作者:

分類:

【摘要】 “尤科斯訴俄羅斯案”是由尤科斯公司及其股東分辨向歐洲人權法院、海牙常設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提出的多個爭端所構成。該案源自俄羅斯當局對尤科斯公司采取的稅務稽察以及與之相干的高額稅款與罰金、財富解凍、強行破產等辦法。歐洲人權法院判令請求人勝訴,認定俄羅斯的行動是對請求人財富權的不符合法令干涉,但海牙處所法院和斯德哥爾摩處所上訴法院以仲裁庭缺少管轄權為由分辨撤銷了海牙常設仲裁院與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的實文體決。該案一方面展示了“一帶一路”國度罕見的投資風險以及投資者追求多元法令接濟的可行途徑,另一方面也印證了管轄權題目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主要位置。鑒于該案請求人的經歷經驗以及“一帶一路”國度投資風險的特色,中國投資者應器重投資公約項下的“管轄權風險”,需要時向歐洲人權法院追求法令接濟,當令停止國籍謀劃,并采取恰當辦法防止投資公約中好處謝絕條目的實用。

【中文要害詞】 尤科斯訴俄羅斯案;一帶一路;投資風險;國籍謀劃;好處謝絕條目

【全文】

一 題目的提出

自習近平總書記2013年提出“一帶一路”嚴重建議以來,國際社會予以普遍而熱鬧的呼應。以後,全球100多個國度和國際組織積極支撐和介入“一帶一路”扶植,結合國年夜會、結合國安理睬等主要決定也歸入“一帶一路”扶植內在的事務。“一帶一路”扶植逐步從理念轉化為舉動,從愿景改變為實際,扶植結果豐富。截至2016年末,中國企業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度投資累計曾經跨越500億美元,為有關國度發明了大批的稅收與失業職位。[1]黨的十九年夜陳述也明白指出,應以“一帶一路”扶植為重點,保持引出去和走出往并重,推進構成周全開放新格式。“一帶一路”扶植的主要內在的事務之一是加大力度沿線國度投資範疇的區域一起配合,努力于削減彼此之間的投資壁壘與維護投資者符合法規權益。[2]“一帶一路”扶植一方面給中國投資者帶來了史無前例的汗青機會和“走出往”的主要動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其當真考量與評價沿線國度復雜多變的投資壁壘與風險。就此而言,經由過程研討典範國際投資仲裁案來提醒“一帶一路”沿線國度投資風險的重要特色,并在現有國際投資法令框架下說明中國投資者的應對戰略,無疑具有主要的實際意義。

晚近以來,中國投資者在海內市場經由過程國際仲裁停止的維權之路并非好事多磨。2015年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間受理的“中國安然訴比利時案”以仲裁庭裁定無管轄權為由了包養網 案。[3]2017年海牙常設仲裁院治理的“黑龍江國際經濟技巧一起配合公司等訴蒙古國案”(以下簡稱“黑龍江國際公司訴蒙古國案”)異樣被仲裁庭以無管轄權為由採納中國企業的所有的訴求。[4]中國企業在上述兩案的敗訴有一個配合緣由,即中國分辨與比利時、蒙古國簽署的雙邊投資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中的特定條目均存在含混或罅漏之處,而仲裁庭又對此類條目作了廣義的約文說明,招致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缺少需要的前提。例如,根據1991年中國—蒙古BIT第8條,締約方僅批准將“有關征收抵償額的爭議”提交國際仲裁,而“黑龍江國際公司訴蒙古國案”的訴爭點是蒙古國當局撤消中國企業的采礦權能否組成征收。仲裁庭據此以為,只要東道法律王法公法院才有權決議能否存在征收行動;只要當訴爭點是有關征收的抵償額時,仲裁庭才有管轄權。代表蒙古國的Milbanklawyer firm 宣稱,該包養網 案的判決能夠會對中國在全球的海內投資發生深遠影響,由於大批締結于20世紀80-90年月的所謂中國“第一代BIT”包括有雷同的限制國際仲裁受案范圍的條目。[5]在中國“第一代BIT”被修改或代替之前,投資者徵引此類BIT來追求國際仲裁的法令接濟時仍能夠面對仲裁庭無管轄權的逆境。

另一方面,“一帶一路”沿線國度[6]投資風險的復雜與多樣性正日益凸顯。“一帶一路”國度的法治程度良莠不齊,法令系統不敷健全,法律法式多有瑕疵,相干政策與法令還常常因內部經濟、政治周遭的狀況的變更而不竭調劑,投資周遭的狀況尚存在諸多不斷定性原因。[7]在西亞、中亞、南亞、西北亞、東歐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度,中國投資者正遭受多樣化的政治風險,包含當局審查(反腐朽審查、環保審查、反壟斷審查等)、外鄉化請求、群體性休息膠葛、稅務爭議等。[8]有關“一帶一路”國度的投資風險及其應對戰略,“尤科斯訴俄羅斯案”可為我們供給主要的鑒戒和啟發。

自2004年開端,俄羅斯石油鉅子尤科斯公司及其股東分辨在歐洲人權法院、海牙常設仲裁院與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就俄羅斯當局的統一“征收行動”提出了多項指控和賠還償付訴求。是以,“尤科斯訴俄羅斯案”現實上由三個國際爭端處理機構所處置的多個案件所構成。在國際投資爭端處理史上,該案因請求人索賠金額之高(跨越1140億美元)、東道國被判決賠還償付金額之多(跨越500億美元)、耗時之久(歐洲人權法院與海牙常設仲裁院均消耗近十年之久才作出終極判決)、案情歸納之“跌蕩放誕升沉”(海牙常設仲裁院與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姑且仲裁庭的判決分辨被仲裁地法院撤銷)而頗為惹人追蹤關心。另一方面,固然俄羅斯當局對尤科斯公司采取征收行動有其特定的政治與經濟緣由,但該案所涉的東道國管束行動在“一帶一路”國度仍具有必定個性,且俄羅斯經由過程管轄權貳言勝利挫敗了請求人在海牙常設仲裁院和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仲裁庭提出的多項訴求,與中國投資者在部門涉華仲裁案件的遭受有類似之處。有鑒于此,本文擬從這三個投包養 資爭端處理機構的判決陳述中梳理出焦點法令爭議,并聯合部門涉華投資爭端案包養 的審理情形,為中國企業事前預防與事后應對“一帶一路”國度的投資風險供給鑒戒。

二 “尤科斯訴俄羅斯案”包養 的案情概要與裁判要旨

(一)案情概要[9]

本案源自俄羅斯當局2003年7月至2007年11月時代對尤科斯公司(OAO NeftyanayaKompaniya YUKOS)采取的稅務稽察以及與之相干的高額稅款和罰金、財富解凍、強行破產等辦法。尤科斯重要從事石油、自然氣產物的開采、生孩子和發賣營業,蘇聯崩潰后被公有化,成為俄羅斯那時最年夜的石油公司。2003年7月開端,俄羅斯稅務部分對尤科斯公司自2000年以來的買賣與徵稅情形包養網 停止了屢次檢討。稅務部分認定,尤科斯公司在摩爾多維亞(Mordoviya)、下諾夫哥羅德(Nizhniy Novgorod)、卡爾梅克(Kalmykiya)等低稅率地域建立了27家影子公司,并經由過程包養 這些影子公司發賣其石油產物,目標在于迴避徵稅任務。別的,尤科斯公司在出口退稅、證券買賣等方面也有必定的訛詐行動。為此,尤科斯公司須補交增值稅、利潤稅、財富稅、動力發賣稅等稅金,并須為其歹意逃稅行動交納罰款,總額跨越100億美元。尤科斯公司曾分辨在莫斯科處所商事法院、聯邦商事法院與憲法法院追求法令接濟,試圖禁止俄當局的指控與干涉,但均被法院採納。

在此時代,莫斯科處所商事法院還批准了稅務部分的財富解凍請求,查封了尤科斯公司的部門財富。莫斯科處所商事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發布強迫履行令,請求尤科斯公司在5日內上交上述金錢,不然將處以高額罰金。由于尤科斯公司未能在規則時光內實行任務,該公司的24家子公司也被查封,部門子公司的財富被當局強迫拍賣。2006年3月9日,尤科斯公司的破產法式正式開端,俄羅斯稅務部分被歸入債務人名單。之后,尤科斯公司的所有的財富(包含其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被估價并拍賣給兩家國有企業(俄羅斯石油公司和俄羅斯自然氣公司)。2007年11月23日,在仍有大批債權無法了償的情形下,破產法式終止,尤科斯公司被注銷。

在上述行政法式停止的同時,針對尤科斯公司重要股東的刑事指控和強迫辦法也隨之睜開。2003年6月,尤科斯公司的兩名年夜股東霍多爾科夫斯基(Khodorkovskiy)包養網 和列別德夫(Lebedev)因涉嫌公司及小我逃稅、調用公司財富、訛詐、捏造買賣等罪名被拘捕并羈押。2005年6月,莫斯科處所法院認定上述指控成立,判處兩原告8年禁錮,并請求其交納尤科斯公司以及其小我未交的稅款。

(二)裁判要點

1.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

2004年4月23日,尤科斯公司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申述,指控俄羅斯當局的行動違背了《歐洲人權條約》和《第一議定書》第1條(財富權的維護)。[10]法庭以為,《第一議定書》第1條項下當局對財富權的符合法規干涉應知足三項前提,即合適國際法令規則、出于合法目標、行動與目標之間成比例。盡管俄羅斯對尤科斯公司債權的強迫履行辦法(包含查封公司財富、收取高額履行費、強迫拍賣財富等)具有符合法規性和目標合法性,但未在合法目標與辦法之間獲得均衡。俄羅斯分歧理地請求尤科斯公司在短期內付出高額的所需支出,也沒有會商履行法式之外的其他替換性方式,且履行法式過于匆促,完整疏忽尤科斯提出的賜與寬期限的請求。是以,法院判決俄羅斯違背了《第一議定書》第1條。[11]

2005年3月5日,尤科斯公司的兩名小我股東霍多爾科夫斯基和列別德夫分辨向歐洲人權法院指控俄羅斯違背《歐洲人權條約》和《第一議定書》第1條。申述人主意,俄羅斯法院請求請求人繳稅屬于《第一議定書》第1條所稱的對小我財富權的干涉,且根據俄羅斯國際法,公司的官員不該為公司未繳稅款擔任,是以這一干涉不具有符合法規性。法院認定,對法人財富的符合法規干涉起首應依據國際法來停止,而俄羅斯的平易近法、稅法并未規則“揭開公司面紗”軌制,即請求公司官員為公司債權承當義務。俄羅斯法院的判例也表白,不該請求股東付出公司稅款。是以,俄羅斯的干涉行動不具有符合法規性,被請求人違背了《第一議定書》第1條。[12]

2.海牙常設仲裁院的判決

2005年2月,尤科斯公司的三名本國股東H包養網 ulley Enterprises(塞浦路斯公司)、 Yukos Universal(英國包養網 公司)和Veteran Petroleum (塞浦路斯公司)分辨根據《動力憲章公約》向海牙常設仲裁院收回仲裁告訴并啟動仲裁法式。請求人與被請求人分歧批准在海牙停止仲裁。姑且仲裁庭構成后三案被合并審理。[13]

仲裁庭對俄羅斯當局的稅務稽察、財富解凍、強迫拍賣、破產法式等行動停止了審查,裁定被請求人違背了《動力憲章公約》第13條(征收),[14]由於被請求人的行動并非出于公共好處的需求(真正的目標是要完成國度對石油資本的把持),同時征收帶有輕視性(其他異樣在低稅地域建立商業公司的石油鉅子未獲這般嚴苛待遇),未依照法定法式停止(如在闊別莫斯科的赤塔地域關押兩名天然人股東并招致其難以與lawyer 會見),且未賜與抵償。[15]仲裁庭請求被請求人賠還償付Yukos Universal各項喪失共約18億美元。[16]仲裁庭還裁定請求人Hulley與Veteran分辨取得約400億美元和82億美元的賠還償付。俄羅斯于2016年2月9日以仲裁庭無管轄權為由向海牙處所法院提出撤銷之訴。詳細來講,俄羅斯主意本案具有《荷蘭平易近事訴訟法典》第1065條第1款所規則的可撤銷仲裁判決的法定事由,包含缺少有用的仲裁協定、仲裁庭越權、仲裁庭構成分歧法等。終極,法院支撐了俄羅斯的主意,以缺少仲裁協定為由撤銷了仲裁庭在上述三個案件中的一切判決。[17]

3.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的判決

2007年3月25日,Quasar(西班牙公司)等擁有尤科斯公司在美刊行的存托憑證[18]的投資者向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收回仲裁請求,指控俄羅斯不符合法令處罰尤科斯公司的財富并招致投資者遭遇喪失,組成1990年西班牙—蘇聯BIT項下的征收或國有化。仲裁庭認定,俄當局對尤科斯公司的征稅行動是果斷和肆意的,當局解凍財富、強迫拍賣等行動以及謝絕斟酌尤科斯公司提出的了償債權的替換性辦法,是居心禁止其采用其他方式來交納稅款,違背1990年西班牙—蘇聯BIT第6條并組成征收。[19]關于抵償金額,仲裁庭以2003年12月9日請求人購置托存憑證時的價錢為根據,判決被請求人賠還償付約200萬美元。[20]之后,俄羅斯以仲裁庭無管轄權為由向斯德哥爾摩處所法院和上訴法院提出撤銷上述判決的請求,主意本案不屬于1990年西班牙—蘇聯BIT第10條[21]項下的可仲裁的事項,由於本案的爭議是俄羅斯的干涉行動能否組成一項征收而不是有關征收抵償的金額或付出方法。斯德哥爾摩處所法院採納了該懇求,但處所上訴法院終極支撐了俄羅斯的主意。

三 案件焦點爭議:仲裁庭的管轄權題目

(一)仲裁庭與法院對于訴爭條目的分歧不雅點

俄羅斯當局和法院對尤科斯公司采取的稅務征收、財富查封與強迫拍賣等行動毫無疑問組成了對后者的征收或對其財富權的不妥干涉,即便這些行動系基于合法目標并根據國際法而實行,但在實行力度與法式上顯然與預期完成的公共政策目的不相吻合、不成比例。是以歐洲人權法院與海牙常設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仲裁庭分歧裁定其敗訴并不令人不測。令人不測的是,海牙常設仲裁院和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姑且仲裁庭的多個判決被仲裁地法院以仲裁庭無管轄權為由而撤銷。法院的根據均在于案件所涉的國際投資公約中缺少爭端兩邊批准接收仲裁的規則,即缺少有用的仲裁協定。

在海牙常設仲裁院仲裁庭的管轄權審理階段,被請求人主意《動力憲章公約》對俄羅斯無法令效率,來由是盡管俄羅斯當局已于1994年簽訂了該公約,但議會一向謝絕批準。不外,《動力憲章公約》第45條為該公約的失效供給了一個“姑且”道路,即只需締約國沒有明白講明謝絕《動力憲章公約》對其姑且失效,且姑且失效與該締約國的憲法、法令或律例不相抵觸,則《動力憲章公約》可在該締約國立法機關正式批準前對其姑且實用。仲裁庭以為,俄羅斯從未明白講明謝絕《動力憲章公約》對其姑且失效,且從姑且失效軌制的目標來看,它是指《動力憲章公約》作為一個全體而不是某一條目對俄羅斯姑且失效,是以無須審查《動力憲章公約》的每一個條目能否與締約國的國際法相符;此外俄羅斯的國際法中也沒有與《動力憲章公約》存在顯明沖突的條目。終極,仲裁庭裁定《動力憲章公約》對俄羅斯有法令效率,且俄羅斯在《動力憲章公約》第26條[22]表達了批准接收國際仲裁庭管轄的意愿。[23]海牙處所法院采用了更有利于俄羅斯的文義說明方式。法院主意,《動力憲章公約》第45條的凡是寄義表白,所規則的姑且實用機制應取決于《動力憲章公約》詳細條目(而非《動力憲章公約》作為一個全體)與俄羅斯法令的相符性;假如某一條目與俄羅斯的憲法、法令或律例不相符,則該條目不得俄羅斯姑且實用。法院查明,俄羅斯的本國投資法并未明白答應投資者經由過程國際仲裁來處理其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爭議,這與《動力憲章公約》第26條中的國際仲裁機制相沖突。是以,《動力憲章公約》第26條不得對俄羅斯姑且實用。終極,法院以俄羅斯未在《動力憲章公約》中明白接收國際投資仲裁機制、本案缺少仲裁協定為由撤銷了仲裁庭在上述三個案件中的一切判決。[24]在此,法院對于“相符性”的審查采用了非常嚴厲的尺度,亦即只要俄羅斯國際法中明白規則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可以提交國際仲裁,才與《動力憲章公約》第26條中的國際仲裁合意相吻合。[25]

在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仲裁庭的管轄權審理階段,被請求人異樣辯稱本案仲裁庭無管轄權,由於1990年西班牙—蘇聯BIT第10條僅將可仲裁的爭端限于“有關征收的賠還償付金額與付出方法”。仲裁庭經由過程有用說明與目標說明方式對系爭條目停止了擴大說明。它以為,對于公約用詞的說明不得招致該條目其他部門的內在的事務沒有積極的意義或許是多余的,而被請求人的說明將能夠招致第10條項下的仲裁永遠不克不及產生,只需東道國簡略宣布無任務對征收停止抵償即可;BIT的目標之一就是使締約方在BIT項下的許諾取得國際化并強化對投資者的維護,而對第10條停止廣義說明將減少西班牙或蘇聯的許諾,這違反了BIT的目標與主旨。最后,仲裁庭採納了被請求人的貳言并裁定其對本案有管轄權。[26]

在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仲裁判決的司法審查階段,斯德哥爾摩處所法院對第10條停止了擴大性的目標說明,謝絕了俄羅斯的撤銷之訴。[27]但處所上訴法院對訴爭條目采用了嚴厲的文義說明。它以為,與1990年西班牙—蘇聯BIT的媒介類似的措辭在蘇聯簽署的良多BIT中均存在,但這些BIT的爭端處理條目卻存在分歧之處,可見BIT的每一個爭端處理法式并非必需遵守媒介中的公約目標與主旨,兩者并無必定聯絡接觸;在缺少明白用詞的情形下,說明者不得經由過程參考公約的目標和主旨來增添公約項下原來沒有的任務。是以,上訴法院認定仲裁庭對本案無管轄權,并同時顛覆了仲裁庭有關賠還償付額的裁定。[28]

(二)仲裁庭與法院的公約說明方式之爭

仲裁地法院之所以采取了與仲裁庭判然不同的態度,是由於前者與后者的公約說明方式存在實質分歧:前者保持應用最具斷定性同時也是最為嚴厲的約文說明方式(廣義說明),誇大公約用詞的凡是寄義要優于公約的目標與主旨,且公約用詞反應了締約國的真正的意圖,是以不得在公約文本之外為締約國增添其并未明白接收的法令任務;后者則采用加倍機動的目標說明與有用說明方式(擴大說明),主意在公約用詞的字面意思之外根據公約目標來探討其寄義,并付與每一個用詞以特定的意義與效率,終極說明成果無須拘泥于公約的字面意思。公約的約文說明與目標說明是兩個無法兼容的說明方式,采用分歧說明方式必定得出互不相容的成果。而作為說明國際公法的凡是規定,《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31條并沒無為公約的約文、目標、高低文等說明性要素設定高低品級關系或強迫性的先后次序。[29]是以,法院與仲裁庭的說明成果終極要取決于它們賜與這些說明性要素何種權重以及與之相干的價值取向的選擇。絕對于仲裁庭的“投資者偏好”和擴大管轄權的偏向,海牙處所法院選擇賜與東道國更多的尊敬,誇大仲裁庭擁有管轄權的條件之一是俄羅斯的國際法明白接收(而非不明白否決)國際投資仲裁機制,并在決議《動力憲章公約》能否姑且實用時謹嚴考核該公約的每一個條目(而非將《動力憲章公約》作為一個全體)能否與俄羅斯的國際法相沖突,以確保姑且失效軌制的實用是公平公道的。這一價值考量促使其猛攻《動力憲章公約》的約文并采用文義說明,由於約文凡是被以為反應了締約方“姑娘是姑娘,該起床了。”門外突然響起蔡修的輕聲提醒。的真正的意愿,是締約方意思的威望表現。

公約說明者賜與上述說明性要素何種權重,屬于其權柄范圍內的事項。從方式論的角度來說,盡管文義說明與目標說明皆有局限之處,但兩者均未背叛《維也納公約法條約》中的公約說明凡是規定,故其符合法規性不該遭到質疑。這對投資者而言能夠是一個難解的題目。故此,將投資公約中頗具爭議或語焉不詳的某一條目交給仲裁庭或法院來說明,自己就是一個有些冒險的舉措。可資佐證的是,針對中國BIT中罕見的“有關征收抵償額的爭議”這一用詞,“黑龍江國際公司訴蒙古國案”重要采用了約文說明方式,作出了對請求人晦氣的廣義說明并以無管轄權為由採納了請求人的訴求;而“謝業深訴秘魯案”“北京城建訴也門案”與“世能公司訴老撾案”的仲裁庭則根據有用說明準繩與目標說明方式作出了對請求人有利的廣泛說明,裁定其有管轄權。[30]基于此,投資者應追求更具斷定性的法令接濟途徑,或徵引內在的事務更為清楚、維護加倍無力的投資公約來提出仲裁請求。

四 對中國投資者的啟發與鑒戒

(一)厘清“一帶一路”國度投資風險的特色

尤科斯公司被處分、拍賣并終極走向破產,據悉與那時俄羅斯當局試圖對石油財產停止國有化并終極把持動力財產命根子的政策導向有關。當局經由過程對尤科斯公司處以重稅和罰金、查封并低價拍賣尤科斯的焦點資產,終極由國有企業全盤接收尤科斯的資產。尤科斯公司破產、其資產收回國有將使得國際油價下跌,有助于俄羅斯獲取經濟復興所需資金,并進一個步驟晉陞俄羅斯彼時在國際石油計謀格式中的話語權。[31]另一方面,尤科斯公司CEO霍多爾科夫斯基和其他股東持久贊助俄當局的否決派,且屢次公然責備俄當局的政策,與部門否決派議員來往甚密,政治名譽日隆,甚至有能夠在2008年競選總統,從而對俄羅斯當局形成了要挾。[32]由此,尤科斯公司遭受了與其他石油公司分歧的輕視性待包養 遇。可資佐證的包養網 是,自2004年開端,俄當局同時對盧克伊爾(Lukoil)、西伯利亞(Sibneft)以及TNK-BP三家石油公司在低稅率地域商業公司的發賣行動啟動了稅務查詢拜訪,但終極當局與這三家石油鉅子告竣了息爭,后者在交納高額罰款后可持續正常運營。[33]進而言之,“尤科斯訴俄羅斯案”凸顯了“一帶一路”國度投資風險的兩個特色。

一是政治經濟周遭的狀況的轉變極易招致投資政策導向產生變更。普京總統在2000年開端其第一個任期后,國度政策產生嚴重轉機。他努力于衝擊因20世紀90年月初年夜範圍公有化而發生的寡頭團體,以避免他們向政治範疇滲入、制裁經濟犯法和把握國度經濟命根子,確保國度政治與經濟的穩固。[34]俄羅斯政治與經濟政策的嚴重轉變無疑是當局對尤科斯采取“直接征收”的主要緣由。有研討顯示,“一帶一路”國度的政治風險常常起源于投資合同簽訂后東道國政治和社會經濟周遭的狀況的轉變。[35]例如,2011年緬甸當局因當局更迭及中心與處所當局之間政治斗爭而片面結束密松水電項目,迄今未見重啟的跡象。[36]又如,蒙古國投資政策的持續性較差,每屆新當局成員上任都要對上屆當局未實行的決定停止從頭審查。[37]中國企業對蒙投資常常要面臨當局換屆所帶來的晦氣影響,今朝至多有30%的中資企業是以在蒙古國市場遭受掉敗。[38]別的,印度的當局決議計劃反復多變、延宕日久是其平易近主體系體例最年夜的特色之一,新當局常常撤銷舊當局與投資者簽署的投資合同。[39]

二是當局法律的對象選擇以及法式有必定的隨便性與輕視性,法治程度良莠不齊。俄羅斯當局啟動針對尤科斯公司的強迫履行法式后,請求其在5日內實行高達100億美元的債權,而凡是情形下當局會賜與債權人至多3個月的實行期。尤科斯公司還曾懇求法院暫停強迫履行法式或允許其分期付款,因其沒有足夠現金來補交稅款和交納罰金,也難以追求第三方的融資,且強迫履行能夠直接招致其破產。但上述公道懇求均被法院採納。以後,“一帶一路”部門國度的行政法律法式非常復雜與隨便,有時會基于政治好處與國度平安的需求,有選擇性地對某些本國投資者停止法律。[40]例如,烏克蘭當局常常經由過程國有化政敵資產的方法來衝擊否決派。[41]依據世界銀行2016年營商周遭的狀況指南供給的數據,印尼的合同履行率在全球189個國度中排名170,遠低于東亞及亞洲地域的均勻程度。此外,印尼部門處所當局的腐朽水平和自治權限均較高,法律尺度常常前后牴觸,中國企業面對高度多變的投資周遭的狀況。[42]

據統計,1990年至2014年間,捷克、波蘭、俄羅斯、烏克蘭、印度、哈薩克斯坦等10個“一帶一路”國度被訴的案件多少數字均跨越10起,在一切國際投資仲裁的被訴方中位居前列。[43]對于這一投資高風險區域,中國投資者應實時追蹤關心東道國投資周遭的狀況的變更,包含在朝黨、國際法以及所締結的投資公約的轉變,并正確預判能夠產生的政治風險。例如,印度當局于2015年12月發布了新的BIT范本,新范本預示著印度外資立法與政策的嚴重轉機以及對國際通行的投資維護尺度的背叛。今朝印度曾經向47個國度收回終止現有BIT的告訴并請求與后者依照新范本從頭簽署投資公約。[44]新范本在以下方面作了嚴重修改:收緊了適格投資者的認定尺度,請求投資者在東道國有真正的和本質性的經濟運動,例若有權錄用東道國企業的董事會成員或其高等治理職員,且東包養網道國企業的本國控股公司和小股東不再遭到公約維護;適格投資的界說不再以“財富”為基本,而是以“企業”為表示情勢,請求投資者在東道國建立法令實體,且對東道國經濟有嚴重進獻;刪除最惠國待遇條目與維護傘條目;為投資仲裁法式設置加倍刻薄的前置前提和時光請求。[45]印度出臺新范本的最基礎目標是經由過程調劑BIT的構造與內在的事務來構建投資者維護與東道國管束權之間的更佳均衡,并試圖防止印度當局在今后的國際投資仲裁案中遭受晦氣成果。[46]從上述各類嚴苛的實體尺度和冗長復雜的法令接濟法式來看,這種“再均衡”本質上就是片面強化東道國的主權權利、逼迫本國投資者應用印度國際拖拉低效的行政和司法法式,并減弱國際仲裁機制對東道國管束行動的審查權。上述顯明傾向東道國好處的條目與中國增進和維護海內投資的“一帶一路”建議以及2006年中國—印度BIT構成激烈沖突,并很能夠招致中印BIT終止,[47]故值得中國投資者警醒并提早采取應對戰略。

(二)器重和化解中國BIT下的“管轄權風險”

以投資公約為基本樹立的國際仲裁庭能否有權審理某一爭端,取決于其能否同時擁有屬事管轄權、屬人管轄權和屬時管轄權。[48]申言之,屬事管轄權是指該爭端屬于投資公約的實用范圍,包含爭端屬于投資公約項下可仲裁處置的對象、爭端所涉投資屬于適格投資等;屬人管轄權是指爭端兩邊合適投資公約項下適格當事人的前提;屬時管轄權是指爭端產生在投資公約曾經失效且投資者曾經完成投資行動后。任何一個前提的缺掉都可招致仲裁庭無管轄權。

海牙常設仲裁院和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姑且仲裁庭的多個判決被仲裁地法院以仲裁庭無管轄權為由而撤銷,並且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仲裁庭所審理的爭端還觸及1990年西班牙—蘇聯BIT項下“關于征收抵償額的爭議”之說明,而中國“第一代BIT”也有大批相似條目。這就促使我們追蹤關心中國企業在BIT項下的管轄權風險。申言之,基于中國BIT部門條目的特色,仲裁庭至多有必定來由作出無管轄權的裁定并採納投資者的仲裁懇求,招致案件尚未進進實體審理階段就被終止。

今朝涉華投資爭端處理實行曾經給我們浮現了兩個管轄權風險:一是中國與統一個國度簽署的新舊BIT之間未做好連接任務,或許說新約的過渡條目過于含混,招致在新約失效前曾經產生、尚未根據舊約啟動仲裁法式的爭端不克不及取得新約項下的可仲裁性,呈現了新舊BIT之間的“仲裁空缺”,招致仲裁庭以缺少屬時管轄權為由採納投資者的訴求;二是中國于20世紀80-90年月中期簽署的大批BIT在文本大將國際仲裁的受案范圍限于“有關征收抵償額的爭議”,就其字面意思而言,消除了仲裁庭對征收能否存在等其他事項的管轄權。一旦中國投資者未經東道國的國際司法法式就直接將東道國管束行動指控為征收并訴至國際仲裁,仲裁庭就能夠以約文說明為由裁定其缺少屬事管轄權。以上兩個管轄權風險現實上亦有聯繫關係之處,由於后一風險能夠是招致前一風險的緣由之一。例如,在“中國安然訴比利時案”中,盡管爭端產生于2009年中國—比利時BIT失效之前,但請求人依然選擇該BIT作為仲裁庭有管轄權的根據,緣由之一就是本案重要的爭議是比利時當局對富通團體的干涉行動能否組成征收,而1986年中國—比利時BIT規則的可仲裁的事項卻僅限于“有關征收抵償額的爭議”。是以,盡管面對屬時管轄權缺掉的風險,請求人依然選擇以2009年BIT為為由主意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間仲裁庭有管轄權,同時以1986年BIT為由提起了賠還償付請求。

對于上述第一種“管轄權風險”,即新舊兩個BIT之間的“仲裁空缺”,中國投資者可先行向東道法律王法公法院提告狀訟,待新約失效后再將東道國的管束行動以及法院的判決一并訴至國際仲裁機構,以便發明新約失效后產生的一個“新爭端”,知足仲裁庭之屬時管轄權的請求;且此爭端在訴因上有別于之前向東道法律王法公法院提出的案件,故不受“岔路口條目”和“既判力準繩”的束縛。[49]對于第二種“管轄權風險”,投資者則可斟酌向投資仲裁之外的國際司法機構如歐洲人權法院追求接濟,或經由過程國籍謀劃來改變“成分”,以追求比中國BIT更有利的投資公約的維護。

(三)需要時向歐洲人權法院追求法令接濟

《歐洲人權條約》的《第一議定書》第1條將財富權也規則為基礎人權之一。尤科斯公司及其兩名股東均向歐洲人權法院指控俄當局與法院的行動損害了其在《第一議定書》第1條項下權力并取得了法庭的支撐。今朝,《第一議定書》的批準國為47個,此中“一帶一路”國度有22個。[50]這些國度被判決違背《第一議定書》第1條的案件并不罕有。[51]對于中資企業來說,假如因中國部門BIT的條目而面對仲裁庭“管轄權缺掉”的風險,那么可以斟酌徵引《歐洲人權條約》第34條[52]和《第一議定書》第1條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告狀訟。不外,中資企業選擇歐洲人權法院作為投資爭端處理的場合有利有弊,尚需停止謹嚴評價。

有利之處起首在于,可以借此躲避因中國部門BIT對受益范圍規則狹小而激發的仲裁庭“管轄權缺掉”。其次,中資企業的成分(國籍)不會成為案件受理的妨礙,由於依據《歐洲人權條約》第34條的規則,申述人無須為歐洲理事會成員國的公民。[53]再次,為了充足保證《歐洲人權條約》下的基礎人權,歐洲人權法院對于案件的屬人管轄權持比擬寬松的立場,即便申述人在案件審理經過歷程中被東道國當局注銷也依然享有訴訟標準。例如,在“尤科斯訴俄羅斯案”的管轄權審理階段,被請求人曾辯稱,請求人曾經于2007年11月被閉幕和注銷,故法院缺少屬人管轄權。但包養 法庭以為,尤科斯公司于2004年4月提出指控時髦未啟動清理法式,《歐洲人權條約》第34條項下的“守法行動的受益者”尺度不克不及采用機械、生硬和不機動的方法來實用,不然不只將傷害損失小我所享有的權力,還將激勵當局褫奪小我在具有法令人格時提出申述的權力。由此,法庭採納了被請求人的貳言。[54]在“Capital Bank AD訴保加利亞案”和“Karner訴奧天時案”等案件包養網 中,歐洲人權法院也持雷同不雅點。[55]

晦氣之處則在于,絕對于國際投資仲裁的“投資友愛”偏向,[56]歐洲人權法院并不會追蹤關心投資者的所有的財富喪失,也不會作出東道國有征收行動的認定,《歐洲人權條約》也不成能像投資公約那樣規則東道國必需為其征收行動賜與“充足、實時與有用的抵償”。而這會影響到終極投資者能取得的賠還償付金額。與海牙常設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等仲裁庭比擬,歐洲人權法院賜與被請求人更多的尊敬和司法抑制。歐洲人權法院更多追蹤關心成員國干涉行動的法式,集中于審查成員國行使其主權權利的經過歷程能否合適《歐洲人權條約》的請求。例如,在“尤科斯訴俄羅斯案”中,法庭屢次宣稱其不會審查締約國的國際法自己,要害是看締約國的干涉行動能否與其國際法相分歧以及國際法的說明與實用能否與《歐洲人權條約》的準繩相分歧。對于俄羅斯征收行動的“焦點環節”(拍賣尤科斯公司的財富),法庭并未予以審查而只是指出俄羅斯當局作出拍賣決議過于匆促、向請求人收取的履行費過于昂揚、沒有斟酌其他可實行尤科斯公司債權并使其免于破產的替換辦法,并裁定被請求人的行動與目標之間不成比例。這也充足表現了歐洲人權法院的“彌補性腳色”,由於它在監視締約國實行條約任務時非常重視保護締約國的主權以及政治、法令的多樣性,并認可締約法律王法公法律有權自立決議實行條約的詳細方法。[57]此外,盡管法庭判處了歐洲人權法院汗青上最年夜金額的賠還償付(約19億歐元),但仍遠低于海牙常設仲裁院和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仲裁庭基于雷同現實作出的判決成果。緣由在于,海牙常設仲裁院和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仲裁庭根據國際投資公約認定俄羅斯實行了征收行動,并依照財富被征收時的現實價值來判處賠還償付義務;而歐洲人權法院只判決俄羅斯的特定行動(罰金與強迫履行法式)不成比例地干涉了請求人在《第一議定書》第1條項下的權力,對于請求人財富被查封并拍賣的現實喪失不予置理。[58]終極,歐洲人權法院只需求俄羅斯賠還償付請求人之前收入的罰金和履行費,而不是由於俄羅斯的行動而招致的所有的財富喪失。[59]究其最基礎,歐洲人權法院在維護財富權時重視保護私家好處與當局管束權之間的均衡,[60]從而與仲裁庭的“投資者偏好”有較年夜差異。前者認可成員國在治理私家財富方面擁有普遍的自包養網 立權,法庭的權利是審查成員國對該自立權的行使經過歷程能否違背《歐洲人權條約》;后者則根據投資公約或協定來審查東道國的行動能否“違約”,很少追蹤關心該行動的公益目標或公法屬性。

(四)當令做好法人投資者的國籍謀劃

投資包養 者擁有適格的國籍是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前提之一,這決議了誰有標準提起一項仲裁懇求。在海牙常設仲裁院仲裁庭審理的爭端中,俄羅斯曾主意請求人Yukos Universal Limited并非《動力憲章公約》意義上的適格投資者,由於它只是設在英國馬恩島的空殼公司,現實把持人是棲身在以色列(非《動力憲章公約》締約國)的若干石油寡頭。但仲裁庭誇大只需是根據《動力憲章公約》成員國的國際法注冊成立的公司就具有適格當事人的標準,并採納了此項貳言。[61]國際投資公約凡是實用以下尺度來判定法人投資者能否具有締約一方(母國)的國籍:公司根據其母國的法令而注冊成立(注冊地尺度);公司的居處地、現實治理地或重要營業位置于母國(居處地或現實營業地尺度);公司受母國公民把持(現實把持尺度)。投資公約有時會采用上述一種尺度,有時也會并用此中兩種尺度。[62]例如,波蘭和英國締結的BIT將法人投資者界定為根據締約一方現行有用法令而成立的公司或其他實體,而伊朗和瑞士的BIT不只請求投資者須依照締約一方式律政策成立,還請求其在該締約方有營業場合并停止現實運營運動。[63]今朝BIT以及不受拘束商包養 業協議(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投資章節的趨向是經由過程開放式的界說將“投資者”的涵蓋范圍盡能夠擴展化,而不是限制在一個有關投資者的品種列表中。[64]此中,在凡是訂有好處謝絕條目的情形下,對投資者最為寬松的單一注冊地尺度在BIT與FTA中再獲喜愛。例如,中國曾在以往的BIT中誇大投資者須合適注冊地與居處地雙重尺度,[65]但晚近簽署的中國—加拿年夜BIT、中—日—韓投資公約、中國—韓國FTA和中國—澳年夜利亞FTA均采用單一的注冊地尺度,將非天然人的投資者界定為根據締約一方的法令所組建的法人或其他實體,非論其能否以盈利為目標,也非論其能否采用無限義務制。此外,單一注冊地尺度也為《動力憲章公約》、德國2008年BIT范本、美國2012年BIT范本和加拿年夜2014年BIT范本所采用。

今朝公認的規定是,一個謹嚴的投資者可以在停止投資時對法人構造(國籍)停止專門design,以便使本身在多樣化的投資協議下取得最年夜的維護;響應地,這也增添了其在國際機構提出訴求的機遇。[66]是以,中國投資者可以斟酌選擇在那些與“一帶一路”國度簽署稀有量宏大且內在的事務寬松的BIT的第三國建立聯繫關係公司,然后再以聯繫關係公司的名義向“一帶一路”國度停止投資,以追求更優BIT的維護。例如,今朝荷蘭是全球范圍內簽署BIT多少數字最多的發財經濟體之一,[67]且這些BIT對于投資者的國籍認定非常寬松,荷蘭國際法對于公司注冊的請求也非常簡略,從而吸引了大批本國企業到荷蘭注冊公司以取得荷蘭BIT項下實體權力的維護并有權提起投資仲裁。[68]荷蘭與“一帶一路”國度簽署的BIT年夜多只規則了投資者國籍的注冊地尺度與現實把持尺度,同時答應投資者將其與東道國的一切投資爭端訴至國際投資爭端處理中間,且這些BIT均無“好處謝絕條目”。[69]新加坡與“一帶一路”國度簽署的BIT也具有此種特色,故也可作為聯繫關係公司的建立地。

中國企業的國籍謀劃還需留意時光請求,由於若國籍謀劃時光過晚,則有能夠被仲裁庭認定為權力濫用或缺少管轄權而採納仲裁懇求。普通而言,至多應在爭端產生前或當局實行干涉行動之前完成在第三國的公司注冊或將資產讓渡給第三國公司,完成投資者的國籍轉換。關于爭端開端的時光,有些仲裁庭以投資者向東道國收回爭端告訴的時光為準,有些仲裁庭以投資者提出仲裁懇求的時光為準,有些甚至以被指控的當局管束行動的實行時光為準。[70]此外,假如在資產重組時當局的干涉行動尚未正式實行可是爭端曾經可以公道預感,這種情形下仲裁庭也能夠會採納申述。可預感性取決于爭端何時開端,且資產重組與嗣后爭端之間的關系越親密,兩者距離的時光越短,則爭真個可預感水平就越高。[71]關于符合法規的國籍謀劃與濫用法式的區分,要害是要看什么時辰可以公道預感一項爭端有高度的能夠性行將產生,而不只僅是一項能夠的沖突。[72]

(五)防止好處謝絕條目的實用

好處謝絕條目也是投資仲裁案的被請求人主意採納投資者訴求的來由之一。該條目是指投資公約的締約一方保存在特定情形下謝絕賜與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在公約項下的部門或所有的實體性權力,從而招致仲裁庭無管轄權,盡管從概況上看該投資者是締約另一方的公民。投資公約中的好處謝絕條目凡是與投資者國籍的單一注冊地尺度相聯合,[73]成為締約方禁止非締約方的企業經由過程在締約一方建立所謂“空殼公司”或“郵箱公司”來取得BIT維護的主要手腕。別的,好處謝絕條目也有助于和諧締約方對包養網 于沒有展開本質性貿易運動的“空殼公司”的國籍認定尺度。采用單一注冊地尺度的中國—加拿年夜BIT、中—日—韓投資公約均規則了好處謝絕條目,《動力憲章公約》、美國2012年BIT范本和加拿年夜2014年BIT范本也有此內在的事務。好處謝絕條目的實用應具有以下前提:投資者由締約一方的公民或非締約方的公民把持或擁有,或由無交際關系的第三方把持或擁有,且在締約另一方境內無本質性貿易運動或與締約另一方無本質性經濟聯絡接觸。[74]是以,投資仲裁案件的被請求人凡是會提出的抗辯是投資者為非締約國的企業所擁有或把持,且在締約另一方(即所謂的投資者母國)境內并無本質性經濟運動。斟酌到跨國公司多層股權構造的復雜性,有時請求人的現實把持者或一切者難以斷定,故各方爭議的核心往往集中于請求人能否在締約一方從事了“本質性貿易運動”。

在“Pac Rim訴薩爾瓦多共和國案”中,被請求人辯稱,根據《中美洲不受拘束商業協議》的好處謝絕條目,締約方可謝絕授予請求人該協議項下的一切好處。仲裁庭以為,請求報酬非締約方加拿年夜的企業所擁有,且在美國并無本質性貿易運動,其在美國沒有雇員、辦公場合、董事會、無形財富和銀行賬戶,也沒有向當局徵稅和從事任何采礦營業;以下情況知足了好處謝絕條目的實用前提。仲裁庭由此採納了請求人的訴求。[75]在“AMTO訴烏克蘭案”中,被請求人宣稱,盡管請求人是一家成立于拉脫維亞(《動力憲章公約》締約方)的公司,但請求人并未證實其未受非締約方的把持或擁有。仲裁庭查明,請求人重要在烏克蘭、芬蘭、美國等多個國度從事金融投資營業,其在拉脫維亞擁有辦公室和多個銀行賬戶,并向當局交納居平易近所得稅與增值稅,還為其兩個雇員付出社會保險金。是以,請求人經由過程其在拉脫維亞的場合實行了投資運動,并雇傭了大批卻固定的員工;請求人營業運動的範圍并非判定本質性貿易運動的需要前提。仲裁庭由此主意本身并無需要再審查請求人能否為非締約方的公民所把持或擁有,并採納了被請求人的貳言。[76]

除上述實體判定尺度外,仲裁庭還對被請求人徵引好處謝絕條目提出了法式上的請求:好處謝絕并非主動實用的權力,被請求人必需采取積極的舉動且應在請求人在東道國實行投資或爭端產生前就告訴投資者該權力,[77]且好處謝絕主意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率,只對告訴之日起的投資行動有拘謹力。[78]但也有仲裁庭主意,好處謝絕條目的徵引最晚可不遲于被請求人提出管轄權貳言的階段,且可以溯及既往地發生效率。[79]以上判決看法的差別重要源自涉案的投資公約文本以及仲裁庭的公約說明方式的分歧。[80]

對于中國企業而言,要防止好處謝絕條目的實用,要害是要知足在投資公約的締約一方有本質性貿易運動這一實體性請求。基于此,中國企業可在第三國建立以停止跨國投資為目標聯繫關係公司,同時應具有辦公場合、雇員、徵稅記載、董事會會議記載等前提,將抽象的“本質性貿易運動”詳細化和證據化,以便取得仲裁庭的支撐。[81]

五 結語

“尤科斯訴俄羅斯案”充足表白,投資者可以應用分歧國際公約所授予的權力來告狀東道國的不妥管束行動。針對俄羅斯稅務部分與司法機構的干涉與強迫行動,尤科斯公司及其股東分辨徵引《歐洲人權條約》的《第一議定書》、《動力憲章公約》、1990年西班牙—蘇聯BIT,在歐洲人權法院、海牙常設仲裁院和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仲裁庭等機構接踵告狀俄羅斯。該案不只觸及東道國行政機構與司法部分對尤科斯公司的稅務稽察、強征稅款與強迫破產等辦法,還觸及東道國對尤科斯公司天然人股東的刑事指控和強迫辦法。此類投資風險在“一帶一路”國度具有必定代表性。同時,該案也為中國企業應對其與“一帶一路”國度之間的投資爭端供給了主要思緒,特殊是提示投資者在中國部門BIT項下所面對的仲裁庭“管轄權缺掉”的風險。

鑒于“一帶一路”國度政治風險多發、法治程度紛歧、法律法式不盡人意等特色,同定居在山腰的外人。城外的雲隱山。平日里,他以經商為生。時斟酌到中國與部門“一帶一路”國度簽署的BIT嚴厲限制了可仲裁事項的范圍,中國企業應在現有的投資維護法令系統內,吸取以往涉華投資仲裁案件的經驗,器重中國BIT項下的“管轄權風險”,需要時向歐洲人權法院追求法令接濟,當令停止國籍謀劃,包養網 并采取辦法防止投資公約中好處謝絕條目的實用。

固然,晚近以來,部門仲裁庭開端在投資公約文本之外,根據好心與制止權力濫用等普通法令準繩來鑒定投資者的仲裁標準,以禁止投資者采取不合法的“公約遴選行動”,保護仲裁法式的完全性,“確保當事人之間好心和公正地停止仲裁”。[82]一旦認定請求人與其聯繫關係方(如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家庭成員)之間停止資產重組的重要念頭是為了取得投資公約下的申述權,仲裁庭就會判決該投資者及其投資不受投資公約的維護。可是,在國際投資公約對于投資以及投資者的界說日益廣泛的佈景下,撇開公約的客不雅尺度來區分符合法規的國籍謀劃與濫用訴權并非易事,由於這觸及對投資者客觀意志的判定,何況普通法令準繩只能作為法令實用的彌補手腕,而仲裁庭也只在少少數案件中直接實用普通法令準繩來採納投資者的訴求。仲裁庭也認可,僅僅以權力濫用為由來謝絕投資者的仲裁懇求只能在少少數情形下才幹采用。[83]更多的情形是,仲裁庭在依據案件現實以及投資公約的文原來評價投資者的行動時會說起好心準繩,以進一個步驟印證本身根據客不雅尺度作出的結論。從這個角度來說,好心準繩的實用與其他國際投資法令規范的實用之間并無本質性差別。[84]是以,該準繩并不會對中國投資者經由過程符合法規手腕來追求多元化法令接濟組成顯明妨礙。

總之,對于中國投資者而言,一方面應該盡力進修和踐行黨的十九年夜陳述精力和習近平總書記“一帶一路”的嚴重建議,秉承“開放一起配合、互利共贏”的基礎準繩,積極與沿線國度停止本錢、人才、技巧等的深度一起配合,為“一帶一路”扶植進進周全實行階段和沿線國度的經濟社會成長作出本身的進獻;另一方面應該感性審閱“一帶一路”國度在汗青傳統、政治體系體例、法令系統以及法律法式等方面的多樣性與復雜性,深刻調研沿線國度的重要投資風險,在現有的法令框架下選擇恰當的投資方法與股權構造,并實在掌握分歧的爭端處理機制的特色,為能夠產生的投資膠葛事後確立公道的維權戰略與途徑。

【注釋】 劉勇,浙江財經年夜學法學院副傳授。

[1]拜見《習近平在“一帶一路”國際岑嶺一起配合論壇揭幕式上的演講》, http://www.beltandroadforum.org/n100/2017/0514/c24-407.html,比來拜訪時光[2018-01-06]。

[2]拜見國度成長改造委、交際部、商務部:《推進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舉動》,http://news.xinhuanet.com/gangao/2015-06/08/c_127890670.htm,比來拜訪時光[2018-01-06]。

[3]關于該案的具體評述,可拜見劉勇:《中國安然訴比利時王國投資仲裁案——以公約實用的時際法為視角》,《舉世法令評論》2016年第4期。

[4]China Heilongjia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ve Corp., Beijing Shougang Mining Investment Company Ltd., and Qinhuangdaoshi Qinlong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Co. Ltd.v. Mongolia, P包養 CA.該案判決陳述并未公然,本文對該案包養 的剖析重要參考以下文獻:Milbank Secures Significant Victory for Mongolia over Chinese SOEs in Treaty-Based Arbitration, https://www.milbank.com/en/news/milbank – secures – significant – victory – for – mongolia – over – chinese – soes – in – treaty – based – arbitration.html; 任清:《中企訴蒙古國當局敗訴的警示》, http://finance.sina.com.cn/fawen/dz/2017-08-09/doc – ifyitamv7835084.shtml; 漆彤:《敗訴:黑龍江國際經濟技巧一起配合公司等訴蒙古當局案》, http://f包養 xy.whu.edu.cn/coil/ch/index.php/archives/373/,比來拜訪時光[2017-11-23]。

[5]中國與部門“一帶一路”國度簽署的BIT也有此類限制性條目,如1988年中國—波蘭BIT、1989年中國—保加利亞BIT、1991年中國—匈牙利BIT、1992年中國—烏克蘭BIT、1992年中國—摩爾多瓦BIT、1993中國—白俄羅斯BIT、1993年中國—克羅地亞B包養 IT、1993年中國—立陶宛BIT。

[6]據“中國一帶一路網”公布的信息,“一帶一路”國度共有70個。 https://www.yidaiyilu.gov.cn/info/iList.jsp? cat_id =10037&cur_page =1,比來拜訪時光[2017-12-19]。

[7]拜見國度開闢銀行編著:《“一帶一路”國度法令風險陳述》(上),法令出書社2016年版,第3頁。

[8]拜見律商聯訊:《一帶一路法令風險輿圖初現》,《進出口司理人》2017年第5期,第66-67頁。

[9]OAO NeftyanayaKompaniya YUKOS v. Russia, ECHR Application No.14902/04, Decision on Merits,2聽。0 September 2011. Khodorkovskiy and Lebedev v. Russia, ECHR Application No.11082/06 and 13772/05, Judgement,25 July 2013. Yukos Universal Limited (Isle of Man)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PCA Case No.227, Final Award,18 July 2014. Quasar and others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SCC, Award of Preliminary Objection, Award,20 July 2012.

[10]《第一議定書》第1條規則,任何天然人或法人均有權戰爭地擁有其財富;任何人的財富均不得被褫奪,除非基于公共好處并依照法令與國際法的普通準繩所規則的前提來停止;可是,上述規則不得褫奪一國依據廣泛好處而把持財富之應用,或許為確保稅款或其他特殊稅或罰金的付出而以為有需要強迫履行法令之權力。

[11]OAO NeftyanayaKompaniya YUKOS v. Russia, ECHR Application No.14902/04, Decision on Merits,20 September 2011, paras.645-658.

[12]Khodorkovskiy and Lebedev v. Russia, ECHR Application No.11082/06 and 13772/05, Judgement,25 July 2013, paras.858-885.

[13]Hulley Enterprises Ltd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PCA Case No.226, Final Award; Yukos Universal Limited (Isle of Man)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PCA Case No.227, Final Award; Veteran Petroleum Ltd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PCA Case No.228, Final Award,18 July 2014.

[14]該條規則,締包養網 約一方的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境內不得被國有化、征收或采取具有相似後果的辦法,除非征收合適下列前提:基于公共目標;非輕視;依據法定的合法法式;賜與充足、實時、有用的抵償。

[15]Yukos Universal Limited (Isle of Man)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PCA Case No.227, Final Award, paras.1375-1585.

[16]Yukos Universal Limited (Isle of Man)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PCA Case No.227, Final Award, para.1888.

[17]Judgment of Hague District Court, Case No. C/09/477160/HA ZA 15-1,15-2,15-3,20 April 2016, para.4.2,5.97.

[18]存托憑證是指由一國之托存銀行搜集并保管本國投資者于境外投資所獲的包養有價證券后,向該等投資者刊行的代表投資者對原始有價證券享有一切權的可暢通證券。拜見葉林:《證券法》(第三版),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8版,第20頁。

[19]Quasar and others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SCC, Case No.024/2007, Award,20 July 2012, paras.120-128.

[20]Quasar and others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SCC, Case No.024/2007, Award,20 July 2012, paras.187-190.

[21]1990年西班牙—蘇聯BIT第10條規則,假如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有關第6條項下應該付出的賠還償付(compensation due)的金額和付出方法的爭端,在一方收回書面爭端告訴后6個月內不克不及經由過程友愛協商處理,則投資者可選擇經由過程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商事仲裁院或根據結合國國際商業法委員會仲裁規定成立的姑且仲裁庭來處置。

[22]該條規則,締約一方與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之間因投資產生的爭端,應優先經由過程友愛協商處理。一旦友愛協商不克不及在任何一方收回告訴之日起3個月內處理爭端,則投資者可將其爭端提交至東道法律王法公法院或國際仲裁機制。

[23]Yukos Universal Limited (Isle of Man)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PCA Case No.227, Interim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30 November 2009, paras.394-398.

[24]Judgment of Hague District Court, Case No. C/09/477160/HA ZA 15-1,15-2,15-3,20 April 2016, paras.5.58-5.97.

[25]拜見張建:《動力憲章公約對簽訂國的姑且實用機制研討——以“尤科斯訴俄羅斯仲裁案”為中間的切磋》,《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6年第3期,第133-134頁。

[26]Quasar and others v. The Rus包養網 sian Federation, SCC, Case No.024/2007,20 July 2012, paras.32-67.

[27]Judgement of Stockholm District Court, Case No. T15045-09,11 September 2014, pp.32-36.

[28]Judgement of Svea Court of Appeal, Case No. T15045-09,18 January 2016, pp.3-12.

[29]拜見李浩培著:《公約法概論》,法令出書社2003年版,第351、358頁。

[30]Tza Yap Shum v. Republic of Peru, ICSID Case No. ARB/07/6, 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and Competence,19 June 2009, paras.30-40; Beijing Urba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v. Republic of Yemen, ICSID Case No. ARB/14/30, Decision on Jurisdiction,31 May 2017, paras.48-109; Sanum Investments Limited v. Lao People’ s Democratic Republic, PCA CaseNo.2013-13, Award on Jurisdiction,13 December 2013, paras.322-334.

[31]拜見馮玉軍:《尤科斯事務的多維透視》,《國際石油經濟》2004年第9期,第5-7頁。

[32]Andrew Newcombe, Yukos Universal包養 Limited (Isle of Man)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Agora,30 ICSID Review 283,284(2015).

[33]Khodorkovskiy and Lebedev v. Russia, Application No.11082/06 and 13772/05, Judgment,25 July 2013, paras.8-19.

[34]拜見張穎:《普京向俄羅斯寡頭出重手》,《中華工商時報》2003年11月13日第5版。

[35]拜見陳文主編:《“一帶一路”下中國企業走出往的法令保證》,法令出書社2015年版,第272頁。

[36]拜見國度開闢銀行編著:《“一帶一路”國度法令風險陳述》(上),法令出書社2016年版,第6頁。

[37]拜見編委會主編:《一帶一路沿線國度法令風險防范指引(蒙古國)》,經濟迷信出書社2016年版,第55-57頁。

[38]拜見王玉柱:《蒙古國介入“一帶一路”的動因、實行途徑及存在題目》,《國際關系研討》2016年第4期,第73頁。

[39]拜見梅新育:《在印度直接投資的風險剖析》,《國際經濟一起配合》2014年第5期,第68頁。

[40]拜見李玉壁、王蘭:《“一帶一路”扶植中的法令風險辨認及應對戰略》,《國度行政學院學報》2017年第2期,第78頁。

[41]拜見國度開闢銀行編著:《“一帶一路”國度法令風險陳述》(上),法令出書社2016年版,第6頁。

[42]拜見楊超:《印尼經濟特區:中企投資的機會和風險》,《國際經濟一起配合》2016年第12期,第46-47頁。

[43]Rachel L. Wellhausen, Recent Trends in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7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117,126(2016).

[44]Grant Hanessian and Kabir Duggal, The 2015 Indian Model BIT: Is This Change the World Wishes to See?,32 ICSID Review 216,217(2017).

[45]Model Text for the Indian包養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https://static.mygov.in/rest/s3fs – public/mygov _15047003859017401.pdf,比來拜訪時光[2017-12-27]。

[46]Harisankar K. Sathyapalan, Indian judiciary and intern包養 ational arbitration: BIT of a control?,33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503,515(2017).

[47]今朝商務部條法司官方網站仍將2006年中國—印度BIT標注為失效狀況,但已不再展現公約全文。拜見“我國對外簽署雙邊投資協議一覽表”,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Nocategory/201111/20111107819474.shtml,比來拜訪時光[2017-12-27]。

[48] Tania Voon, Andrew Mitchell and James Munro, Legal Responses to Corporate Manoeuvring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2014, No.5, p.44.

[49]“既判力準繩”(res judicata)是指有符合法規管轄權的法院就案件作出結局判決后,在原當事人世不得就統一事項、統一訴訟標的、統一懇求再次提告狀訟。該準繩的實用需求具有當事人、訴因以及訴求三要素的分歧性。拜見薛波主編:《元照英美法辭書》,潘漢典總審訂,法令出書社2003年版,第1189頁;傅攀峰:《國際投資仲裁中既判力準繩的實用尺度——從情勢主義走向本質主義》,《比擬法研討》2016年第4期,第146-147頁;Chiara Giorgetti,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Relationship of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 How Do We Address Their Competing Jurisdiction?30 ICSID Review 100,105(2015)。

[50]ECHR, Simplified Charter of Signatures and Ratifications, https://www.coe.int/en/web/conventions/search – on – treaties/-/conventions/chartSignature/3.,比來拜訪時光[2017-12-20]。

[51]歐洲人權法院自1959年景立至2016年,共發布了19570項判決。此中,被判決違背《第一議定書》第1條的案件共有3098起,占一切案件的11.93%。在這些案件中,“一帶一路”國度的占比位居前列。此中,土耳其位居第一(21.07%),俄羅斯第二(17.68%),羅馬尼亞第三(15.04%),烏克蘭第四(10.91%),摩爾多瓦第五(3.42%)。拜見ECHR, Violation by Article and by States (1959-2016), http://www.echr.coe.int/Documents/Stats_ violation_1959_2016_ENG.pdf.,比來拜訪時光[2017-12-20]。

[52]《歐洲人權條約》第34條規則,歐洲人權法院可受理任何小我、非當局組織或小我集團指控締約國違背其在條約或議定書中的權力。締約方許諾不為這些權力的實行設置任何妨礙。

[53]拜見王志華:《俄羅斯與歐洲人權法院二十年:人權與主權的博弈》,《中外法學》2016年第6期,第1562頁。

[54]OAO NeftyanayaKompaniyaYUKOS v. Russia, ECHR Application No.14902/04, Decision on Admissibility,29 January 2009, paras.439-443.

[55]Capital Bank AD v. Bulgaria, ECHR Application No.49429/99, Judgment,24 November 2005, paras.74-80. Karner v. Austria, ECHR Application No.40016/98, Judgment,24 July 2003?, para.25.

[56]不少學者以為,國際投資仲裁有左袒本國投資者的偏向。這重要是由於國際投資仲裁機制自發生之日起,就是以維護投資者為基礎價值取向。它將因東道國公法行動而發生的投資爭端停止私法化,并用私法審查尺度來處置此類爭端。東道國一有違背投資公約之行動,即被判承當賠還償付義務,仲裁庭很少賜與恰當的尊敬與司法抑制。拜見徐崇利:《晚近國際投資爭端處理實行之評判:“全球管理”實際的引進》,《比擬法研討》2010年第3期,第143-145頁;王燕:《國際投資仲裁機制改造的美歐軌制之爭》,《舉世法令評論》2017年第2期,第185-186頁;朱明新著:《國際投資爭端賠還償付的法令題目研討》,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200-202頁。

[57]拜見范繼增:《歐洲人權法院實用比例準繩的效能與邏輯》,《歐洲研討》2015年第5期,第102-103頁。

[58]Conor McCarthy, The Problems of Fragmentation and Diversification in the Resolution of Complex International Claims,17 The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 Trade 140,146(2016).

[59]Eric De Brabandere, Complementarity or Conflict? Contrasting the Yukos Case before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nd Investment 包養網 Tribunals,30 ICSID Review 345,352(2015).

[60]拜見蔡從燕、李尊然著:《國際投資法上的直接征收題目》,法令出書社2015年版,第163-164頁。

[61]Yukos Universal Limited (Isle of Man)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PCA Case No.227, Interim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paras.420-425.

[62]Mark Feldman, Setting Limits on Corporate Nationality Planning in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27 ICSID Review 281,282(2012).

[63]拜見[德]魯道夫•多爾斯、[奧]克里斯托弗•朔伊爾主編:《國際投資法準繩》(第二版),祁歡、施進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14年版,第47-51頁。

[64]拜見[尼泊爾]蘇里亞• P.蘇迪貝著:《國際投資法:政策與準繩的和諧》(第二版),張磊譯,法令出書社2015年版,第55頁。

[65]拜見2003年中國—德國BIT第2條、2004年中國—芬蘭BIT第2條、2005年中國—葡萄牙BIT第2條、2009年中國—瑞士BIT第1條。

[66]Emmanuel Gaillard, Abuse of Proces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29 ICSID Review 627,632(2014).

[67]截至2017年12月,荷蘭尚在失效的BIT共有90個,其締約多少數字在發財經濟體中僅次于德國(96個)。 BITs of Netherlands, http://investmentpolicyhub.unctad.org/IIA/CountryBits/148#iiaInnerMenu,比來拜訪時光[2017-12-27]。

[68]拜見黃世席:《國際投資仲裁中的遴選公約題目》,《法學》2014年第1期,第71-72頁。

[69]拜見1985年也門—荷蘭BIT、1994年越南—荷蘭BIT、1995年蒙古國—荷蘭BIT、1998年克羅地亞—荷蘭BIT、1999年保加利亞—荷蘭BIT、2002年哈薩克斯坦—荷蘭BIT、2003大哥撾—荷蘭BIT、2003年柬埔寨—荷蘭BIT、2005年亞美尼亞—荷蘭BIT。 BITs of Netherlands, http://investmentpolicyhub.unctad.org/IIA/CountryBits/148# iiaInnerMenu,比來拜訪時光[2017-12-27]。

[70]Tania Voon, Andrew Mitchell and James Munro, Legal Responses to Corporate Manoeuvring in International Invest包養 ment Arbitration,5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41,48(2014).

[71]Tania Voon, Andrew Mitchell and James Munro, Legal Responses to Corporate Manoeuvring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5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41,47(2014).

[72]Pac Rim Cayman LLC v. Republic of El Salvador, ICSID Case No. ARB/09/12, Decision on the Respondent’ s Jurisdictional Objections,1 June 2012, paras.2.77-2.85, paras 3.31-3.44.

[73]Mark Feldman, Setting Limits on Corporate Nationality Planning in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27 ICSID Review 281,284(2012).

[74]拜見漆彤:《論國際投資協議中的好處謝絕條目》,《政治與法令》2012年第9期,第98-99頁;賈懷遠:《對外投資中的好處謝絕準繩》,《國際經濟一起配合》2017年第1期,第80-81頁。

[75]Pac Rim Cayman LLC v. Republic of El Salvador, ICSID Case No. ARB/09/12, Decision on the Respondent’ s Jurisdictional Objections,1 June 2012, paras.4.60-4.92.

[7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MTO v. Ukraine, SCC, Case No.080/2005, Final Award,26 March 2008, paras.59-70.

[77]Anatolie Stati, Gabriel Stati, Ascom Group SA and Terra Raf Trans Traiding Ltd v. Kazakhstan, SCC, Case No 116/2010, Award,19 December 2013, para.745.

[78]Yukos Universal Limited (Isle of Man)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 PCA Case No.227, Interim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paras.457-458.

[79]Ulysseas, Inc v. The Republic of Ecuador, UNCITRAL, Interim Award,28 September 2010, para.172-174.

[80]Lindsay Gastrelland Paul-Jean Le Cannu,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of “Denial-of-Benefits” Clauses in Investment Treaties: A Review of Arbitral Decisions,30 ICSID Review 78,80(2015).

[81]拜見賈懷遠:《對外投資中的好處謝絕準繩》,《國際經濟一起配合》2017年第1期,第80-81頁。

[82]Tania Voon, Andrew Mitchell and James Munro, Legal Responses to Corporate Manoeuvring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5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41,64(2014).

[83]Tania Voon, Andrew Mitchell and James Munro, Legal Responses to Corporate Manoeuvring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5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41,65(2014).

[84] Eric De Brabandere,“Good Faith”,“Abuse of Process” and the Initiation of Investment Treaty Claims,3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609,636(2012).

【期刊稱號】《舉世法令評論》【期刊年份】 2018年 【期號】 1


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