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questId:68b33133085da0.52642570.
四、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
為了推動依法行政,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了審計行為,促進依法審計。
一是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與公安、監察、檢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
二是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健全完善審計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
三是明確了審計通知書的形式,細化了《審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方式,以提短期包養高審計效率,增強審計監督的時效性。
五、進一步完善審計權限
為了排除對審計工作的干擾,保證審計機關依法全面履行審計職責,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審計權限。
一是細化了《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資料的規定,明確了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范圍。同時,對有關單位配合聯網審計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是適應審計工作面臨的計算機信息現代化需要,補充了《審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檢查權內容。
三是完善審計機關的提請協助權,細化了《審計法》第三十七條提請協助的“機關”范圍。
四是規定各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給審計工作設置障礙和禁區,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電子數據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的規定。
五是規定各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對協助和配合的審計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六、進一步健全審計后整改檢查跟蹤機制
為了推動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切實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各方整改、運用審計成果以及審計機關檢查跟蹤整改情況的責任。
一是規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改進意見及時研究整改,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告整改情況。
二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建立督促整改制度,督促相關單位整改,并將審計結果作為對相關單位和領導干部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三是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檢查跟蹤。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加大了對違法行包養為的處罰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修改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黑體字部分是對原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二條 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 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包養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四條 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依法包養app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照包養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包養故事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對審計發現的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風險隱患、管理漏洞和體制、機制、制度缺陷,研究提出改進意見。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向審計機關舉報。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向審計機關舉報。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履行審計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
第七條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履行審計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應當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新增)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監督資源,避免政府其他部門與審計機關重復監督。
(新增)
第九條 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檢查考核下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報告、述職等制度。
下級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下列事項:
(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二)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各項審計業務成果;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
(四)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
(六)本級人民政府就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作出的裁決決定和復議決定;
(七)審計機關訴訟事項及判決結果;
(八)審計人員職務犯罪訴訟事項及判決結果;
(九)審計署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派出機關的,派出機關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派出機關的,派出機關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九條 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審計機關的規定,在審計機關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審計機關的規定,在審計機關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新增)
第十二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人力和經費,并為審計機關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 審計機關編制年度經費預算草案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
(二)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要求;
(三)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四)定員定額標準;
(五)上一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的變化因素。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編制年度經費預算草案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
(二)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要求;
(三)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四)定員定額標準;
(五)上一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的變化因素。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符合審計工作職業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推進審計人員職業化建設,建立健全審計人員分類管理和職業保障制度,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系。
新招錄審計人員除參加公務員統一招考外,還應當由審計機關加試審計工作必需的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或者在部分專業性強的崗位實行聘任制。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設立的承擔審計職責的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經考試和考核合格后,按程序轉為公務員。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包養網評價)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甜心寶貝包養網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回避甜心花園,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得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同意。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包養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和決算草案,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和管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結轉情況;
(五)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情況;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財政部門包養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和管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結轉情況;
(五)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情況;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審計法第包養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新增)
第二包養網心得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以及風險管控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新增)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國有資源管理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十九條 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
(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
(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包養一個月價錢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的單位、項目和個人接受、運用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取得的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未單獨核算的,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包養app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 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包養網ppt單項工程結算、項目 TC:sugarpopular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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